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正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以下2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对《
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2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4将第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由代征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5删去第四条;
6删去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规定;
7删去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随同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的规定。
二、对《
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