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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点


  (三)以做好“即时结算”和“关系转移接续”为重点,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能力

  措施:一是有效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建立趋同的参保人员转入、转出缴费年限互认制度,对转入人员不设等待期,并按照转入地的医保政策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规范各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相关程序和办法,为参保人员能够顺利转出、转入创造条件。二是着力抓好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参保人员信息快速、安全传递提供保障,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参保情况。三是探索建立跨省域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有效工作机制和方式。同时,做好农民工等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四是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和即时结算工作。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建立完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加快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着力做好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同时,积极探索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为广大异地就医人员及时结算提供方便。五是推广齐齐哈尔开展了“我的生命,我做主”、“在哪看病,我说了算”医疗保险新机制的建立,参保患者可自由选择区域内医院就医,并通过报销比例调控参保人员就诊习惯和外传量取得显著成效的做法。六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补充增加人员编制,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一批懂医疗、微机、保险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医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措施:一是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政策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瓶供应商的谈判机制。认真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按照80%左右标准报销政策。二是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登记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探索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依法处罚力度。三是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同时,探索实行省级统筹的有效之路。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做好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和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及管理的衔接工作,最终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同时,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四是统一全省两个定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医疗服务机构评估、评价体系建设,强化管理服务,规范权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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