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管理实际,现就发票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临时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所称“临时”是指在本市内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地不符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条件的经营活动。纳税人临时在本市内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除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开具外,其它性质的经营活动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开具发票。
二、关于纳税人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方式的问题
临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行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不能提供保证人的,其所需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采用保证人方式领购发票的,对保证人的要求按照《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九条办理。委托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及有其它发票违规行为未接受处理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