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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五)合理设计户型,营造适宜公共空间。
  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户型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人群特点,以中小户型为主。要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 寻求最大舒适度,满足不同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合理布局小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尤其要注重营造优良的公共空间,为住户提供充足的休闲、娱乐场所,使回迁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切实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提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水平
  (一)提前储备,加快规划编制进度。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组织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做好拟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的提前储备,未编制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做好服务,严格规划审批程序。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在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的基础上,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强调集体决策过程,进一步严格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审查、论证、批准和修改工作程序,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坚决杜绝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规划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配件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的70%,否则不得发放规划许可。
  (三)完善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执行力。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本地区有关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要在上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拓宽思路,丰富手段,主动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要优先建立起能够有效指导高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科学决策机制、考评机制、奖优罚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通过机制建设提高棚户区改造规划管理的执行力。
  三、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监管力度
  (一)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等各项制度,着力推进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规划监督检查体系建立。特别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强化规划的约束力,保障棚户区改造规划全面、有效、高标准落地。
  (二)强化行业层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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