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14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
陕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8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2
陕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
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4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7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5
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6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7
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4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