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促进与湖北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
(一)广泛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督查行动。
1组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督查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集中时间,上下联动,重点对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措施情况开展集中督查,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进一步促进行政服务提速提质提效。(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审计局、省统计局等配合。完成时限:2011年9月底前)
2继续加强对省政府关于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直通车服务企业、市县重点企业中逐级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确保直通车服务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3开展行政机关治庸治懒治散活动,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省监察厅牵头,省直部门各负其责)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1进一步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整合职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制发《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及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指标体系等配套制度。评比表彰一批优秀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省监察厅负责)
2强化层级监督意识,突出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履责情况的效能监察。重点对食品药品、环保、安全生产、经济和信息、工商、公安、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着重解决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督促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省监察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省监察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鄂办发〔2009〕58号)。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省监察厅牵头,省直部门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