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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4.新宾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铁岭县、西丰县、开原市、北票市、建昌县承担推进农村初中学校进县城办学试点。
  5.沈阳市、大连市、营口市、凌源市、兴城市承担促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强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
  6.锦州市、阜新市、葫芦岛市承担实施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区招生试点。
  7.沈阳市承担优质普通高中集团化和特色普通高中创建试点。
  8.沈阳市大东区、大连市金州区、铁岭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承担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试点。
  9.沈阳市、大连市承担职业院校转制改革试点。
  10.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沈阳铁路机械学校、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组建职教集团改革试点。
  1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科技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承担卓越工程师教育改革试点。
  12.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承担省属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推进改革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改革措施,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试点单位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试点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充分听取家长、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省属高等学校试点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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