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由委托部门公告。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25、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能评优和晋级,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重大政策信息,都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能够免费查阅、下载。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7、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9、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和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要达到100%。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