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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6、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订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17、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18、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全面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各级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扩大实施领域,明确实施范围。一个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要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理。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
  20、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
  2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切实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制度。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2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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