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制度建设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9、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10、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要进一步强化立法协调的权威性,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11、做好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章施行后3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章应当在实施一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12、及时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13、加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机关要自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备案审查机关要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文件,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4、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作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