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截至2012年1月5日前
各分局全面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进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并填报《北京市区县第季度中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RTX传至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三)第三阶段:截至2012年1月20日前
各分局将2011年度有关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继而,市局完成全市情况汇总工作。
三、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分局和市局有关部门应注重发挥综合监管效力,将中药生产监管工作与药品抽验工作相结合(按照市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京药监市〔2010〕132号执行),与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相结合,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相结合,与药品GMP检查相结合,与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原则上本年度各分局对辖区内相关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二是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是未按药品GMP要求进行供应商审计或未建立健全药材、饮片供应商和购进药材、饮片质量档案的,一律责成企业立即改正;凡是投料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一律责成企业暂停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收回《药品GMP证书》;凡是购进药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投料使用的、购买使用没有国家标准的提取物、擅自委托加工提取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非药材冒充药材、擅自改变处方、违反生产工艺的,必须依法严处,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事宜我局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另行部署,各分局应按有关要求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情况按本通知要求按季度一并填报《北京市区县第季度中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在做好此次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分局应妥善保管并充分利用相关监督检查资料、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排查风险和隐患,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控,从而保证中药质量。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