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收费并使用核定发票。
(四)管理人员定期清点停放机动车,发现可疑机动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二)除免费停车泊位外,驾驶人应依法按规定标准缴费。
(三)道路停车泊位供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不按照标准收费或不使用核定发票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缴该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擅自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二)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他危险物品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三)在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的行为;
(五)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跨压车位线或停车时车身超出车线位;
(六)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未缴费或缴费后超时停车又不补缴、未按照占用车位数量缴费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缴费停车卡;
(八)未经许可经营道路停车收费项目,扰乱道路停车秩序;
(九)其他扰乱道路停车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案查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并清理;拒不清理的,由辖区市容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损坏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设备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