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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二)逐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84号)的原则和要求,遵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逐项、彻底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下放或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意见。 对属于重复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审批项目可以包含的项目、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的项目、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为有效、便民的项目等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有利于加强监管、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能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行政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已经调整实施机关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取消的项目,要清理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项目,要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项目,要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调整充实力量,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确定清理工作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省政府法制办(电话、传真:0971-8252073;电子邮箱:qhsfzbxzzfjd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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