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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青府法〔2010〕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71项),并就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正确把握合理与合法的关系、职权与责任的关系、需要与可行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要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要加强监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二、主要任务
  2000年以来,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先后五批共取消和调整91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99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14项)。清理结果以省政府令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但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仍有457项(其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452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2008年后,法律、法规新设行政审批项目未计算在内),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未得到完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
  (一)落实巩固历次清理成果。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严禁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扩大或缩小行政审批权限。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已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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