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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主观上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则不适用三步式程序,应当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程序,应当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适用三步式程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步:教育规范。教育规范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指出其违法行为督促其自行整改。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天,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在此期限内自行整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一般应制作书面《教育规范通知书》,采取口头教育规范形式的应能被证明。经教育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处罚。在教育规范期限内行政管理相对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不受3天期限限制,可进入第二步程序。
  第二步:限期整改。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教育规范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或曾被教育规范又再次违法的(指同一性质的违法),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7天,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在此期限内自行整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限期整改,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在限期整改期限内行政管理相对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不受7天期限限制,可进入第三步程序。
  第三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经限期整改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或曾被限期整改、受过处罚又再次违法的(指同一性质的违法),执法机关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具有从重、最高法定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如实陈述,并提交初步处理意见呈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除依法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罚款或者变更处罚决定。确有证据表明原处罚决定不当的或者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经案审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重新审理后方可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后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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