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行为人无主观故意,罚款以具体金额为幅度的,按下限的20%以上进行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低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违法行为是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按第(一)、(二)的相应处罚幅度上浮5~10%。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一般处罚按照法定处罚幅度33~66%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按同类案件适用一般处罚,既不从重,也不从轻;
(二)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从轻” 或“减轻”标准进行处罚;
(三)当事人既有最高法定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按“从重”标准进行处罚;
(四)当事人既有最高法定处罚情节,又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处罚或“从轻”标准进行处罚;
(五)当事人具有从重、最高法定处罚情节,又有不予处罚情节的,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违法情节规定了从重、最高法定处罚、从轻、减轻等量罚标准,根据法律条文又细化了处罚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步骤参照执行标准》)的,在适用时按照先具体标准,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量罚情节进行从重、最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标准进行。两者都规定了相同的情节,但处罚幅度不一致的,以《执行标准》为准。《执行标准》没有细化规定的法律条文,以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为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三步式执法程序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适用三步式程序。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三步式程序;主观上是故意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不适用该原则,可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