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指法定处罚幅度66%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最高处罚幅度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还须结合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其他情节综合考虑;
  (五)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多项(3项及3项以上)主要指标超标或者单项主要指标严重超标的;严重超标指超过标准值50%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处罚幅度计算公式:应处幅度=最低法定处罚+(最高法定处罚-最低法定处罚)x处罚比例, 没有处罚下限的,最低法定处罚以0计算。处罚比例是指违法行为对应的从重、从轻、一般处罚区间的比例数值。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从重处罚为例:从重处罚的幅度=1+(3-1)x66%=2.32,即2.32倍以上3倍以下,从轻、一般处罚的幅度照此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最高法定行政处罚。
  (一)暴力抗法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擅自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依法封存物品的(指违法情节,不包括单独以此定性处罚);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