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武质技监〔2008〕4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质技监法〔2008〕11号)已实施了1年,在执法实践中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鉴于国家新颁发了《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局对行政处罚的有关要求,结合原规范办法实施1年来的实际情况,市局对原规范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规范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武质技监〔2008〕4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质技监法〔2008〕11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法规处。
附件:1、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步骤参照执行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