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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比例进行推荐,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社会各阶层,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推荐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

  (二)坚持群众路线。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加盖公章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应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推荐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员名单统一报地区工会审核后,在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县市、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推荐程序。被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业绩。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和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事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和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四)实行属地推荐。除按要求单独组织推荐的中央驻疆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属地推荐,各县市要重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选的推荐。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内地来疆农民工须征求其户籍所在省(区、市)同意后推荐。

  (五)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消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表彰奖励

  经批准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和“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六、推荐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一样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二)企业一线职工是指企业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是指: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和地县市所属企业的上述人员。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三)农民工、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须为农村户籍。
  (四)已经是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人员,不再参加推荐评选。

  七、组织领导及工作进度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精心部署安排,周密组织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结合,共同推进。喀什地区推荐、评选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办公室设在喀什地区工会。

  在对被推荐人选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8月2日前将《2010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2,一式两份)、事迹简介(不超过500字)和初步审核报告报送喀什地区工会初审。经初审后,反馈县市、地区各系统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8月10日前将《2010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计算机打印)报送喀什地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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