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喀什地区各族干部群众投身于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步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10月1日前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就做好喀什地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区各族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奋力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对象
推荐范围:2005年以来,在喀什地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自治区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 、农牧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治区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厅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新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反对“三股势力”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能够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社会上产生较好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已获得相当于地州市级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或做出特殊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展现代农牧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