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领域。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购买服务、BOT、BT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民办学校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招生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学生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根据接受委托学生数量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水平拨付教育经费,并可根据学校申请为其选派一定数量的在编教师。在全省各级示范性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
(七)医疗卫生领域。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各地在制定、修订和调整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当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院同价,并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政策,对其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相应补偿。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程序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要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房屋建设、城市配套、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学科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获得、融资、医护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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