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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并力争多完成。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8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改造农村危房5万套。市、县(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河北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通过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由省级财政还本付息。省级补助资金以各市、县(市)建设套数为基数进行安排。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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