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较大事故(30分)。设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总数为R起,S为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平均每年每区县(自治县)
起数( )。
(1)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在S起(含S起)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发生S起以下(含S起)较大事故不扣分,超过S起的,每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2)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大于S起的区县(自治县):以该区县(自治县)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为基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确定该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发生较大事故起数完成控制指标,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1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3)各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不得超过3起。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少于1起的,以1起计。
3.重特大未遂事故(5分)。每发生1起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或者被困以及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影响恶劣的事故)。
4.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5分)。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最大的得5分,其他按
照 计算得分(X为下降幅度得分;Y为本区县下降幅度;M为最大下降幅度)。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核(50分)。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对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行业性质,分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应按照各项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要求,年初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过程考核。
第五条 对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一)区县(自治县)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煤矿行业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超指标的)。
(二)区县(自治县)发生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起数1倍(不含1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