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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云发改物价〔2010〕549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聚民心、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管工作,努力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二、认真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对列入试点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按采购价格直接供应患者;试点以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继续执行差别差率的规定。即: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元-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元-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的有关规定。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统一按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三类最高限价执行,实际执行价格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在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要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由省级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研定。

  四、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等价格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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