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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要简化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收到县市新农合管理部门统筹资金使用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以保证招标药品、耗材的及时购置和诊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开展县外住院费用即时结报试点工作,将叶城、疏勒、莎车县作为地区和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试点县,泽普、疏附县作为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试点县,于9月1日前启动实施。其他县市结合各自情况,可进行试点。全区各县市于2010年1月1日起,建立地区和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制度。

  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就医权益

  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转诊转院工作的规范与管理,做好宣传与引导,简化工作流程,方便患者快捷办理住院及转诊转院手续。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公示、优惠服务承诺、自费药品、检查项目告知和费用警示通报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等费用增长幅度,努力降低参合农牧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积极探索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等费用控制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金额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控制在药品总费的30%以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对诊疗项目、检验项目和服务项目予以10-20%的让利优惠。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规定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已发生的违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各县市每年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检查不少于2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疾病检查、诊疗、用药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坚持“能用普通药的不用贵重药,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不用进口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六、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和“两个能力”建设步伐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单个病例网上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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