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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强与各级残联和民政部门的合作,将假肢、助听器、助视器、盲杖、拐杖等辅助器械,列入新农合补偿和残联资助范围。器械费用按照4:3:3的比例分别由残联(资助40%)、新农合(补偿30%)和民政(支付30%)负担。

  (三)救助方式

  实行民政救助对象和重大疾病事前救助。大病或其他重症疾病由县市以上医疗部门确认,合管办审核。事前救助必须有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经各县民政局和合管办核准,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各县市民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过协商机制,与自治区、地、县市三级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协议。事前救助资金应汇入医疗机构的指定帐户,一般不实行现金直接救助。

  (四)救助提供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结算时,需提供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民政救助特殊优抚对象证明、民政部门农牧民大病救助介绍信、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注明已补偿部分,加盖合管办公章)。

  假肢、助听器、助视器、盲杖、拐杖等残疾人辅助器械,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残联鉴定证明和发票到相关部门报销。

  四、简化报账方式,开展自治区、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试点

  各县市要进一步简化新农合农牧民转诊、住院报账手续,提高经办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更好地方便参合农牧民就医。探索和建立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简化到县城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各县市要继续实施参合农牧民在县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制度。先由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的报销费用,参合农牧民就诊只需交付起付线及个人自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每月)到县市合管办核销垫付部分费用。从报帐到结算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

  各县市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地区、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制度和定期核销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协议。地区及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患者直接垫付新农合补偿部分的医疗费用,每个月定期与县市合管办核销。县市合管办收到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结算发票、出院证、医药费用清单等相关票据后,根据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每月按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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