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宣传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切实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和金融法制观念,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七)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消化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资产,帮助其依法落实债权。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不良贷款专项清收工作,限期内未偿还的采用停薪等措施坚决落实到位。司法部门要提高涉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各级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信用评定结果的考核,对已授信用等级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信用县(市)”按年复查,经考核不达标的,实行降级或取消信用等级,收回信用牌匾和“贷款证”,同时取消享受贷款优惠条件。
五、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一)加大信用宣传力度,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信用工程创建工作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的认识,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同时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宣传作用,由地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专题宣传活动,应在《喀什日报》开辟“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专栏,专题宣传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意义、内容;喀什电视台、各县电视台应滚动播放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客观反映农村信用状况。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涉农金融机构科学合理设计涵盖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等信息的农户信用信息指标体系,从信用条件较好的地区、贷款农户、种养植大户入手,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群体,利用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等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推动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力争利用1-3年的时间,建立健全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我区农户的信用状况。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的信用评定标准、管理办法及程序,结合区域农村经济特点,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乡(镇)”、“信用村”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银监局要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将农村信用评价与贷款审核管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相结合,降低涉农贷款的审贷时间和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