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对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新审财调通〔2010〕3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昌吉州人民政府、巴州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和田地区行政公署、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二十七条和自治区领导重要指示,我厅决定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2010年1月11日起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相关事项追溯或延伸到相关年度和相关县(市)。请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组成员及分工情况
调查组组长:王璐(财政处处长)
调查组成员:孙文君(财政处副处长)、周丛笑(财政处副处长)、赵月娜(派出六处副处长)、巴岱(派出六处副调研员)、周兰兰(派出六处副调研员)、于继鸿、张国昌、米拉、方洁、刘清枝、汪拥华、窦荣强、李红梅、王娟、郭晓曦。
调查组成员分为3个审计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一小组赴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由周丛笑负责,小组成员:张国昌、刘清枝、李红梅共计4人。
第二小组赴阿克苏地区、巴州,由孙文君负责,小组成员:巴岱、于继鸿、窦荣强、王娟、方洁、米拉、郭晓曦共计8人。
第三小组赴乌昌地区,由赵月娜负责,小组成员:周兰兰、汪拥华等3人。
二、调查组进点后,请各地行署(政府)通知发改委、财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进点见面会,并介绍当地2009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同时,请将地州发改委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立项审批情况表、各级财政部门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拨付情况表、项目建设单位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表(纸质、电子表格)提交调查组。
三、请相关部门各指派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联络工作,协调相关事宜,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