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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收费单位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每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收费年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有关单位提供的审验材料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限其5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有关事项,逾期不办的,发证机关可以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吊销收费许可证应将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通过政府网站或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知该单位。收费许可证吊销后发生的收费行为,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被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整改纠正了违规行为,要求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年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282号)同时废止,过去其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

  2.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登记表

  3.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

  附件1: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云南省物价局制

收费单位

          

负责人

 

单位代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上年度未用完票据本数

 

本年度领购票据本数

 

送检票据号码

 

收费许可证号码

 

主管部门

 

收  入  情  况

违纪收费情况(金额:       元)

本单位全年财政拨款:          元

其中,财政返还收费金额:        元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文 件 依 据

收费金额(元)

自立(无证)收   费

提高标准

未办变更、注销

其他违纪

财政统筹收费金额:           元

总 额

其   中

本 级

缴入中央

国  库

本单位全年支出:            元

其中,财政返还收费金额支出:      元

1.

 

 

 

 

 

 

 

 

执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2.

 

 

 

 

 

 

 

 

3.

 

 

 

 

 

 

 

 

4.

 

 

 

 

 

 

 

 

5.

 

 

 

 

 

 

 

 

6.

 

 

 

 

 

 

 

 

7.

 

 

 

 

 

 

 

 

        小         计

 

 

 

 

 

 

 

 

 

 

 

1.

 

 

 

 

 

 

 

 

2.

 

 

 

 

 

 

 

 

3.

 

 

 

 

 

 

 

 

4.

 

 

 

 

 

 

 

 

5.

 

 

 

 

 

 

 

 

6.

 

 

 

 

 

 

 

 

7.

 

 

 

 

 

 

 

 

8.

 

 

 

 

 

 

 

 

备 注

9.

      

   

  

  

  

  

  

  

10.

 

 

 

 

 

 

 

 

小          计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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