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审自查:由参加收费年审单位对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审自查,并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写出书面总结。
(二)审验:由价格主管部门审验人员对参加年审单位报送的有关收费报表,收费的有关文件、收费许可证等进行认真审验,并提出审验意见和年审结论建议。
(三)复审:由价格主管部门审验机构的负责人复核审验意见和年审结论建议,审验机构对执收单位执行收费情况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年审通知,公布年审对象、内容、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在收到年审通知后,应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三)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四)上年度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五)《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六)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审验人员应对收费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登记表》(附件二)。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收费单位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收费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收费年审,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重点审验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并据实填写《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附件三)。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验结论的,应向收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是指认真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未发生违反《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收费的;或在本年度审验前,虽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能自觉采取整改措施,清退违法违规所得的。
不合格是指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
第十八条 对审验中发现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应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暂扣收费许可证,并将违法违规收费问题移交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处理。结案后,退还收费许可证,年审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参加年审的单位均应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年度已审验”的收费年审专用章,并根据年审情况在收费许可证正本“年审记录”处填写年审结论。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通过政府网站或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费年审工作,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收费年审工作情况。重点报告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有关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收费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建议等。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审工作情况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