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税局落实促进企业发展十二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和扶持力度的通知
(汕国税发〔2010〕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汕头市国税局从“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和税收职能出发,提出服务和促进我市企业发展的十二项措施,通过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为企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收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支持企业对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换代,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调低小规模企业征收率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小规模企业增值税3%征收率,即从之前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4%、小规模工业企业征收率6%,调整为统一的3%征收率,减轻小规模企业税收负担。执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新标准,即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分别从原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使更多中小企业进入到增值税抵扣链条。
(三)支持高新产业和技术改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起在特区内新设立的高新企业,先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再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贯彻落实国家对节能降耗、利用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大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降耗,综合利用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应对金融危机。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五)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