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0〕85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药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和政府定价药品的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遏制药品不合理涨价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我省清理整顿药品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1月1日以后,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特别是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药品,凡是销售价格出现上调的,我局将组织对申请提价理由进行复核。对提价理由欠充分、企业提供材料不真实的药品,省级价格部门将发文撤消提价决定。上调了药品价格的企业须在7月31日前向省物价局报送相关材料。
二、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前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暂定试销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制定价格的药品,在政府定价下达前暂由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原实际销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销售价格。11月1日以来出现销售价格上涨并经核查,对没有涨价理由或涨价理由不充分的,要劝诫企业限期恢复原价或降低零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