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