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提示异常的事务所;
(二)征管局开展的企业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和执法、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鉴证报告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务所;
(三)稽查局反馈的涉嫌为被稽查企业出具虚假不实鉴证报告的事务所;
(四)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
(五)被投诉举报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共媒体曝光的事务所;
(六)市局注税中心日常管理中发现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二节 检查准备
第十七条 实施行业检查前,由市局注税中心确定检查人员。行业检查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检查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九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与检查人员签订承诺书,确保检查人员在执业检查中履行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基本执业准则。
第二十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根据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制定《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
(四)检查资料,包括鉴证报告的防伪报备号、被鉴证企业的名称、有关档案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单位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的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事务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的规定实施回避。
对被检查事务所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市局注税中心的主任审定。
第三节 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检查涉税鉴证报告及业务工作底稿、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财务资料、信息化系统数据等。
实地检查是指到事务所进行检查,向有关注册税务师询问了解情况,在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进行延伸调查。
第二十四条 行业检查原则上以检查组形式开展检查,应当安排两人以上,设立检查组长。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据实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扰、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业检查中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填写《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写明发现问题的内容、时间、证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收集检查证据,取得支持检查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
从被检查的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被检查的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的事务所如有异议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以注明异议理由和解释意见后签名确认,被检查的事务所或人员拒不确认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检查信息的及时沟通。
(一)检查组长应负责组织交流讨论本组重大问题及有争议的事项,取得共识;定期小结组内检查情况,提高检查工作效率与效果。
(二)检查组可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据实确认检查结论。
第四节 总结复核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