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合管办是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
(三)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修订、补充和完善等工作。
(四)负责汇总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统计,定期分析、公布、上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五)负责解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政策问题。
第二十条 县(市、区)合管办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核算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四)审核并补偿参合对象的医药费。
(五)审核参合对象医疗转诊。
(六)定期向上级合管部门报送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合对象的监督。
(七)调查受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八)按照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九)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对象登记、医疗费用台帐。
(十)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十一)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合管办的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所需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解决。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合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及相关配套办法制定的大病补助和医疗救助。
(三)享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参合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12月底前足额缴纳次年个人参合费用。
(二)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用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卫生、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