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酒政发〔2009〕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精神,市政府对2008年7月实施的《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制定了《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助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调整。以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扩大覆盖面,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为目标,稳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按市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筹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确保基金安全。
(三)住院为主,兼顾门诊,体现公平。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五)属地管理,封闭运行。
(六)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
(七)基金按年度征缴。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组成:
(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合对象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