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奖励和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的对象是具有我省农牧业户籍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并主动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妇以及落实结扎措施后引发手术并发症的农牧民夫妇。
第四条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奖励和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的条件是符合《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夫妇;落实结扎措施后经鉴定引发手术并发症的农牧民夫妇。
第五条 对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双女户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放环、皮埋)的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对落实结扎措施后出现并发症的,经本人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组织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除给予必要的诊治外,按鉴定并发症的等级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金,直至纳入奖励扶助或亡故;或一次性给予同等数额的生活补助金。
第六条 符合奖励和生活补助条件的农牧民应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报表(县级计生部门设计制作),经所在村委会审核并经乡镇(街道)计生办复审,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放。同时,应提供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实施长效节育手术证明书、夫妻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结婚证、手术并发症鉴定证明书等。
第七条 节育手术奖励和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方式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凡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用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申请人自理。
第八条 节育手术奖励和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应争取列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实施各种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