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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九)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在南宁、桂林、柳州、北海等城市建设服务外包培训基地,从地方财政中安排资金用于培训服务外包实用人才,支持设立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加快形成系统的服务外包实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吸引国际知名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在我区开展服务外包培训业务。

  四、政策支持

  (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 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 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3. 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4. 对新进驻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达50人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

  5. 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资质认证、申请国外专利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6.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展会的摊位费和人员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7.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拟上市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对上市成功的服务外包企业,由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创新信贷支持模式,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自治区财政设立风险投资种子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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