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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

  (十)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各级联合社要积极推进开放办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

  (十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其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资产。已经侵占、平调的,要尽快纠正并收归供销合作社所有。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事宜。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二)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利用各级政府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资金、各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快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十三)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改制后社有企业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社有资产整合时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各类人才,促进人才流通。

  五、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市、县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开拓农村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对由供销合作社为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强化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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