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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根据市政府有关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要求,制订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市人防办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六条《实施办法》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负责人防系统的消防工作,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加强对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九)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六条《实施办法》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市属文化系统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依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所监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印发的消防安全培训证;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文化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三十)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管理公路运输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各类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状况。督促车站、码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一)市农业局

  定期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工作。督促农村基层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二)市电信局

  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国家电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按照政府总体规划,做好消防通信建设、设置火灾报警专线,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三十三)市法制局

  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审查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三十四)市供销社

  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十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六、八、十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三、五十二及《实施办法》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辖区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5、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将专项消防装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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