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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1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超过30分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可在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积分累计超过60分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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