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企业要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大、事故风险大和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要坚持每天排查一次,对企业每月至少要全面排查一次,每半年至少要聘请专家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要严格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事故隐患,建立起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一系列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未按以上要求达到标准的企业,监管部门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第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要实行专户管理。凡未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的,不予安全生产评审、换证等;在企业信贷方面,监管部门一律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加强企业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企业、车间、到班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凡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一律按照相关罚则上限予以处罚。
第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设计,增强对可发事故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危化、矿山、冶金以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实战水平。凡未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将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强制企业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企业必须按安全生产要求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要按照《通知》要求,强制推广尾矿库企业采用干排式、尾矿渣再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强制推广HAN(容器阻隔防爆技术)阻隔防爆技术工程;推广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技术、液体装卸万向接头技术等;5年之内完成液体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的安装工程;3年之内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时限要求适用先进技术装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严格追究企业投资者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