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照。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加强省会中心城市医疗资源配置,优化医疗机构布局和结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种类、数量和规模,同时明确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的相关办法,在厦门市等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开展试点。
(六)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与我省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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