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负责行业代征税费的管理与划转工作;指导和协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和办理房屋接管、代管、撤管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络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和举报投诉系统。
(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市居住状况的调查统计;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数据收集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管理,指导县(市、区)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房地产权属总登记、验证、换证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和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七)规划与用地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市区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重大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方案;负责风景名胜区、城市色彩、城市夜景等重大环境艺术要素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