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独立学院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物价〔2009〕2570号)
各独立学院:
鉴于近年来我省经批准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的独立学院数量不断增加,为规范其学费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785号)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独立学院经批准招收的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阶段)学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此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规模、办学实际等情况,在不超过此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的学费收费标准。学费依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各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生活补助,以及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辍学。
三、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上述学费收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预科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8]1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