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2439号)
省卫生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申请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云卫函发〔2009〕1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试行标准为每例4500元,由具有鉴定资格的省医学会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方预收。
二、经过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