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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通知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为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为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保管期限为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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