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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通知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为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为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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