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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通知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为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保管期限为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为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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