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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现将《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档案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完整、真实和安全,切实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服务。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系统内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做好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包括: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会同法制监察处、财务审计处组成工作指导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日常指导工作。

  市局直属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按本办法指导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档案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现代化管理所需的技术设备配置,确保档案的有效建立、安全保管、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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